2025-06-24 20:21:3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编辑: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件。该公司通过体外循环资金,捏造证据材料,隐匿租赁收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217.68万元。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24.83万元。
2023年,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收举报称,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将自有商品场地出租给H商厦,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检查人员在充分做好案头分析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实地核查、调取与举报内容有关的纳税申报表、企业相关涉税资料等方法进行研究分析比对。通过核实企业疑点,检查人员认为举报信息可信。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
检查初始,瑞达公司并不配合,以各种理由回避调查。检查人员在无法取得租赁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经批准后进行外调取证,查阅了H商厦(承租方)相关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取得了瑞达公司向H商厦出租商铺及场地的租赁合同,并核实了关联账户资金流水。面对H商厦租金向多个个人账户支付的流水明细,瑞达公司意识到无法回避,开始配合调查,并向检查人员提供了相关资料。经查,2013年至2017年,瑞达公司收取租金,并记入其他会计科目,始终未结转收入。2018年至2022年,双方对租金额度和支付方式进行了调整,承租方按照瑞达公司要求将租金打入指定个人账户,瑞达公司账务未记载。至此,案情逐步清晰,疑点也进一步得到印证。
瑞达公司辩称其销售商铺时,已按时申报且缴纳税款,但购房者拖欠商铺尾款,租金收入是其代替购房者收取以抵顶商铺出售时拖欠的尾款。检查人员经调查,确定瑞达公司出租给H商厦的商铺既有自有房产又有已售房产,同时发现租金收款个人皆属于瑞达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利害关系人。瑞达公司再次辩称收取租金的个人是A物业公司人员,购房人将商铺交A物业公司打理,A物业公司出租商铺后将收取的租金用来向瑞达公司抵偿购房尾款。瑞达公司还向检查人员提供购房回租合同、购房者个人与A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及《商场租赁管理协议》等证据材料,试图改变纳税主体,享受物业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新证据的出现导致案件查办再度陷入僵局。
检查人员随即前往A物业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证据显示,A物业公司除自述收款个人为该公司聘用人员外,上述人员的工资支出、工作记录等均不在A物业公司,其也无法提供收款个人将租金收入转回瑞达公司抵偿购房尾款的证据。
检查人员再次对瑞达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分析梳理,排查出众多逻辑矛盾,如主要证据中2014年签订的《商场租赁管理协议》,引用了2021年1月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不符合时间逻辑,违背事实。
经集体审理,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举报属实,瑞达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该公司确实存在出租自有商铺和已售商铺、租金未结转收入、体外循环未记账的事实,并通过捏造证据材料,试图利用A物业公司代收租金掩饰实际交易,进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瑞达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随即申请听证。听证会上,该公司法人就偷税的主观故意、纳税主体、应纳税款起征时间进行申辩,期间态度强硬,情绪激动。检查人员对该公司提出申辩所争议的焦点问题一一作出解答,对其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期间,通过对该公司法人开展“说理式执法”,检查人员详细的为该公司阐明了相关法律依据、事实认定及后果。面对大量的事实证据,该公司法人最终承认了隐匿租赁收入而逃避税款的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接收处理处罚。听证会后,瑞达公司在规定时限内缴清全部税费款、滞纳金、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瑞达公司已缴清全部税费款、滞纳金、罚款。